第九章 迷雾扑面

1993年元宵节的爆竹声断断续续传来,使原本严肃的办公室,也弥漫着喜庆的节日气氛。

突然,洪阳镇供销社的蒋主任一头闯了进来,进门就说:“不好了!不好了,我的钱被骗了!吴法官,你可要帮帮我,帮帮我!”他黑黝黝的脸上紧张焦躁,近视镜下的小眼睛急切地瞪着我。

“什么被骗了?慢慢说。”我示意他坐下。

“45万元摩托车款在重庆被骗,我没法交代了。”他还是站在原地双手情不自禁地甩了几下。

45万被骗?我的心理也“咯噔”了一下。这年月一个机关干部全年的总收入也不过是一二千元,如此巨款被骗,谁能不急?

我认识他已有一段时间了,别看他今年才四十五六岁,个头不到一米七,平时脚上总是穿着一双布鞋,一副地道的农民模样。但他在当地是个知名人物。在他领导下的洪阳供销社一直是搞得有声有色红红火火,从来没有货款纠纷,他个人也是江苏省劳动模范。这次怎么回事呢?

我让他坐下,为他倒了一杯水。

“哎呀!别提了,真是倒霉,谁想到供销社还会骗人!”他这个急性子,没头没脑的,不知道他在说什么。

“还有谁?重庆的欢山供销社,居然让人承包了,承包人是个骗子,拿着钱跑了。”他一脸的气愤与不解。

“我请求你们赶快立案,马上派人去重庆,现在只有你们法院才能帮我了!”他诚恳、焦急,目光中透着期盼。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

去年十一月,他想在常州地区扛起一面销售摩托车的大旗,摩托车公司成立后,他特地挑选了以韩经理为首的两位部门经理赶赴重庆采购摩托车。他俩到山城后不负众望,没几天就与欢山供销社的徐开清经理订了75辆80型“雅马哈”摩托车,对方又亲自带着他们到仓库看了崭新的摩托车,两位经理高兴的当即付了定金5000元,当对方供销社鲜红的合同专用章盖在合同上后,韩经理就迫不及待地向千里之外的蒋主任打来了报喜的电话,庆幸自己的初战告捷。

次日,蒋主任以最快的速度将45万元摩托车款汇到了欢山供销社的指定账户,而且比合同上约定的总货款43万多汇了2万元。他把韩经理在重庆的日常开销费用也汇在了一起。

谁知,1992年11月16日汇出的45万元到欢山供销社账上后,悲剧发生了。除了韩经理当时在徐经理处拿了两千元现金维持生活外,其余的44.8万元货款全部被徐开清骗走了。

据说徐开清携款300多万元潜逃。

蒋主任一边讲,我一边看着他提供的合同与汇款单。从合同的形式上看,无任何问题,该有的条款都具备,合同还约定交货地点:到站常州站,款到五天内发货。这说明常州有管辖权。

“为何没拿到摩托车?你们不是看到车后才付款的吗?”我不解地问。

“别提了,韩经理被他们骗了,是徐开清带着韩经理到别人的仓库看的货,看车后的第二天车就被别人提走了。”

当两位经理知道真相时,吓得差点瘫了下来。他们恍然大悟,怪不得供销社在山上,而摩托车的仓库在山下。他们缓过神来的第一反应就是找供销社,找徐经理。他们跌跌撞撞租车翻山越岭赶到山上,找到供销社赵主任,而他一无所知。

“合同上的公章又是怎么回事?”我继续问。

“我们也是问了赵主任才知道,是承包人徐经理盖的。”

我不解地问:“供销社毕竟是集体企业,难道你没有与他们联系一下?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承包人不还款或跑了就应该由发包方来偿还。”

“别提了,这一个月里,长途电话就打了上百个,在毫无结果的情况下,我还亲自赶到重庆,在重庆一待就是十几天,但还是没有见到一辆车,没拿到一分钱。我实在没有办法了,才又与他们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可协议到期又未拿到一分钱、一辆车!我从来没有碰到过这样不守信用的供销社。”他无奈地摇着头。

他递上协议的手在微微颤抖。

“乙方(欢山供销社)于1992年12月28日前退款或发货,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洪阳供销社)自负;1992年12月28日前不能履行则最迟不得超过1993年2月5日前退款或发货,在此期间的利息及差旅费由乙方负担;1993年2月5日前仍不能退款或发货,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

如此协议对欢山供销社是比较有利的。

“当初我们怎么也想不到,他们的供销社已经分解成几十个部门分别发包给了几十个承包人,他们一年交供销社的全部上缴款是2万元,这些钱维持供销社的日常开支都很艰难。”他焦虑地介绍着情况。

蒋主任不无沮丧地继续说:“要是知道他们的供销社是现在这个情况,我们不拿到摩托车无论如何也不会把钱汇给他们的。”看来,蒋主任是上了“供销社”的当了。他是以自己供销社的信誉与操作方式来度量对方与自己一样,才会毫无顾忌放心大胆地汇款。

44.8万元加催款费用1万多元,洪阳供销社的直接损失已是46万多。徐开清如果真骗了300多万元逃跑了,欢山供销社一年只有2万元上交款收入,那么,他们怎么还?其他承包人是否也有问题?这样的案件,就是法院处理也不能达到原告想要的结果,诈骗案件应该由公安处理。

“不行!不行!”蒋主任急了,他擦了一下额头上的冷汗。

作为单位领导,他要的是摩托车或是货款,而不是谁去吃官司,即使把徐经理抓起来,还是拿不到货款,这不是他的目的。何况双方还订有书面合同,对方供销社又承认,这种经济纠纷,公安一般也不会立案。

蒋主任当即提交了诉状与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恳求法院即刻赴山城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情况紧急,这个案件超过了武进法院30万元的级别管辖,向领导汇报后当即以调解中心立了案。

现在,全国法院都在强调民事调解原则,纷纷设立调解中心,把简易的或超标的案件在调解中心立案,这样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增加了诉讼费。同时规定,调解中心立案的案件只能在一个月内调解结案,否则必须转入正式诉讼程序。

但是,如果我们赶到山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或不愿意调解,那么,该案就须移送常州中院或请求中院指定我院管辖。或者就是调解了,被告没有钱也没有车怎么办?这势必又要损失一笔费用。

道理已讲清楚,蒋主任还是主意不变。因为他明白,不去重庆,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回,要是去了,或许可以收回这笔货款。

于是,姜庭长将此案交我具体承办,立刻准备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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