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死刑场风云突变(三)

眼见墙倒猢狲散,眼见没有证据官司要败,邱林代理人说:“审判长,我再补充一点,对于原告的损失,我们深表同情;在损失的分担上,我们愿意协商。”

审判长:“邱林的代理人提到了愿意协商解决,法庭也认为,毕竟原、被告是邻里关系,从团结互助、长期相处的角度考虑,法庭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代理人吕星科征求了原告朱晓虹的意见后,姿态很高地说:“可以调解。”

原告和被告邱林均表示同意调解,但被告高宁与另外两被告不愿意调解。

法庭宣布不再调解。

审判长代表合议庭宣布:“法庭合议,休庭!”

审判长身后国徽在太阳照耀下,熠熠生辉。

再次开庭后,审判长宣布了合议庭评议结果。

审判长:“原告与四被告并共用一条下水管道,可以排除原告对下水管道堵塞负有责任。居住在原告楼上的四被告对下水管道因使用不合理或疏于注意义务,而导致堵塞的可能性。现下水管道堵塞,到底是建筑垃圾还是生活垃圾,双方未向法庭举证。故四被告对下水管理堵塞并致原告财产损失,均负有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且过失相当,责任具有不可分割性,四被告应当以相等的份额对原告财产损害的结果负责,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邱林提出事发时不在家中,不应承担原告损失的抗辩意见,因管道的堵塞是长期疏于注意义务,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故其抗辩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他三被告提出的103室、203室无人在家,致维修延迟,损失扩大,因103室、203室是否在此居住,与原告的财产损坏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且法律也并无规定公民有需留守家中处理可能发生危险情况的义务,故三被告主张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审判长宣布:“下面进行法庭宣判!”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第13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宁、邱林、沈萍、陈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各赔偿原告朱晓虹财产损失费15 000元;四被告对诉讼费负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2 630元,鉴定费900元,两项合计3 530元,由原告负担30元,被告高宁、邱林、沈萍、陈秋各负担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将在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名或者盖章。如认为记录有疑问或者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强烈的光线照进审判大厅,审判长身后国徽在太阳照耀下,发出灿烂、夺目、耀眼光辉。

原告代理人吕星科与原告朱晓虹首先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笔录属实。

被告高宁、邱林、沈萍、陈秋见原告朱晓虹打赢了官司还承担了30元诉讼费,很过意不去,也相继签名或者盖章,向法官表示了服判息诉。

中午阳光照在法庭里暖融融,原告朱晓虹属于不争馒头,争口气类型的人,打赢了民事官司,心情自然舒畅。她一高兴,趁无人注意,趴在吕星科耳朵上说:“你无愧是优秀的律师,以后我家有案子就找你代理,今晚我在通江市最好饭店请你吃饭!”

吕星科听明白了,却故意打岔说:“我们智博律师事务所任何一个律师没这习惯。”他转过身向高宁、邱林、沈萍、陈秋四被告人说:“嗬,听见没有?小葱伴豆腐—-是一清二白呀。喂,朱晓虹说你们履行了法律义务,她们俩口子在通江市最好饭店请你们吃饭。”

“真的么?”高宁、邱林、沈萍、陈秋四人吃了一惊,面面相觑。

“那还有假?哎—-看你们五位邻居能不能化干戈为玉帛,关系处得咋样了,各自的义务能不能尽快履行。”吕星科边说边收拾辩护席上的证据材料,他夹上文件包,甩开臂膀,迈开大步,从法庭走出。

吕星科推开法庭门,穿过长长走廊,拾阶而下,他还没有从这桩“新装居室被污水浸淹索赔案”中清醒过来,刚走到法院大门口,一个十八、九岁的姑娘举着标语牌,“扑通”一声跪在吕星科面前喊冤。吕星科看到白色标语牌上用黑毛笔写着歪歪扭扭的字:我母亲不是杀人犯!吕星科吃了一惊,赶紧把这个姑娘拉到门口巨大石狮旁问:“姑娘,你有什么话要说?”

“求求您,大律师!救救我母亲!” 姑娘气喘吁吁,己经泪流满面。

“你母亲是谁?”

“王长花呀!”

吕星科脑筋转得飞快,眉头一挑,瞪大眼睛向下看去,从泪水满容的面孔依稀能辨别出王长花的轮廓。他判断说:“你一定是王长花的女儿啦。可是法院己判决你母亲死刑,你母亲王长花亦认罪服法,检察院提供了大量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没有证据证明法院这个案子判错了。”

“有。我父亲昨天晚上喝多了酒向我说—-女儿呀,爸对不起你妈,真对不起你妈。是爸杀死了那个女人,你妈不是凶手,你妈替爸去顶罪。爸没脸、也不敢向司法机关说……” 王长花女儿说毕,更加泣不成声。

“事关人命,这还了得!”

吕星科址上王长花女儿,转身往回奔。

刚才旁听人员散了,正陆陆续续向外走。前面几个人与吕星科、王长花女儿相撞了,停下来,后面的人就主动让开一条路。他们看着吕星科与王长花女儿匆匆而去的背影,自言自语说,奇怪,又有什么事情发生了?

吕星科在前,王长花女儿紧跟在后,推开法院办公楼玻璃门就向楼上奔。值班门卫在后面一个劲喊:“回来!你们二位回来登上记。” 吕星科回过头说:“发生了重要事件,急事急办,回来给你补!”嘴上这样说,脚步却没有停止。

通江市中级法院主管刑事案件副院长因公出差,不在家。吕星科撞开法院院长方勇办公室的门,方勇正在看一本卷宗。吕星科瞬间突然出现,他上前一把夺下方勇院长手中卷宗,十万火急说:“王长花案事实发生了变化,我请求中止死刑执行!”

仿佛头上的电灯要跌落下来,吕星科宏亮声音振得空气瑟瑟发抖。吕星科从方勇手中突然夺下卷宗是为了引起方勇注意,方勇没有想到文质彬彬吕星科会采取这种行为,吃了一惊。抬起头,“最高人民法院己经下达了对王长花的死刑复核裁定,你案外人吕星科胆敢阻止死刑执行,这决不可能!”

吕星科然站在方勇院长对面,切入正题,坦诚说:“这几天我反复在想王长花杀人的案子,越想越觉得不安。客观上讲,当审判王长花杀人的时候,罪行可以说是手段恶劣,罄竹难书。可是她甘心情愿把自己送进屠宰场,就要在枪口下跪倒时,做为本案的指定律师,我又觉得她是那样孤立无助。法律可以不讲感情,但却不能不考虑到大众的情绪,不能不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呼声吧?是啊,连上帝都这么说过—-如果有人剥夺了别人的生命,那么法律就应该剥夺她的生命,法律觉得这很公平。那么,对于偷盗者是否要砍断他的手,对于强奸犯是否还要恢复宫刑呢?对于王长花伤害他人身体抢救无效而死亡,就应该动用极刑吗?杀掉一个人就对社会治安能起到震慑作用吗?杀掉一个人是否就使某些人得到安慰了呢?假如错杀了一个人,让社会全都对司法机关充满了仇恨,那么这个社会可爱吗?”

方勇院长坐在靠背椅上,盯着吕星科脸看,他沉默了,他在思考吕星科大律师为啥声大如牛?但富有哲理的话。

因为王长花杀人案不是方勇院长亲自审理的,吕星科为案情聚焦,只好降低声音,据理力争,语重心长说:“王长花因家庭纠纷杀人不存在主观故意,顶多是过失犯罪,不可判处死刑!3月21日,通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王长花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王长花因丈夫孙定平与张文霞非法同居,多次找张文霞理论而没有结果,气愤之下,用刀将张文霞砍死,通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的罪名对被告人王长花提起公诉,被害人张文霞弟弟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开庭时对于法律事实,王长花大包大揽,任何一个行为都向身上独揽,你不觉得奇怪吗?”

“是奇怪。可是王长花认罪呀?”方勇院长一时语塞,但他不能准确回答这个问题。

吕星科意味深长看了方勇院长一眼,却打断了他的话,把王长花女儿从身后拉到眼前深情说:“现在有人挺身而出证实王长花没有杀人,案件客观事实发生了变化,你难道还要执行死刑,哪不是要草菅人命吗?”

王长花女儿也诚恳说:“我妈妈连杀鸡都害怕,她怎么会杀人?昨天我爸酒后吐出真言:是他误杀的!”

吕星科心里如火,口气开始狠轻松,但是越说越激动,“人的生命是神圣的,王长花生命也是神圣的,不应当被剥夺,无论是以怎样的名义。法庭审理上,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有许多都是模棱两可,牵强附会。指控有罪的证据看上去很多,但是没有形成证据链条,深刻一点讲是风马牛——不相及。法理上讲只有当事人供述的不能确定其有罪啊!某些刑事案件往往就是这样,你越是感到铁证如山,就越会出现你预料不到的问题。方院长,这个案子有量刑不当的可能,应该暂时缓下来,有待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审理、核实!方院长,十万火急,下令吧,不能让一个无辜的弱女子——不明不白死在九泉之下啊!” 吕星科涨红了脸,吼声震得办公室玻璃都在响。

法院院长方勇脑海里浮过庭审的一些佃节,经吕星科一讲解,他蓦然清醒过来,恍然大悟说:“这个案子,我明白你的意思,我们合议庭太草率下判了。我同意中止死刑执行。”他“哧”地一下站起身,操起电话打向办公室,“喂,孙主任,马上备车。去刑场,以最快速度通知刑事审判二庭庭长杨正杰中止死刑执行。”

方勇果断地下达完命令,立即转身换上制服。吕星科对王长花女儿说:“你去值班室等一下,听我们的消息!”吕星科与方勇几乎是小跑着到了法院车坪,就见办公室的孙主任也跑了出来。三人刚坐稳,警车箭一般冲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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