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管辖之争

被告的一纸管辖申请,毫不客气地把我们从千里以外的山城挡了回来。那么,武进法院以调解中心立案也就失去了意义。

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院申请常州中院指定管辖。

很快,中院同意了我院的申请。不过,这样的申请一年只能几次,这关系到法院谁收诉讼费的问题。

合议庭当即合议,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因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常州站。这是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武进法院有管辖权。

蒋主任拿着裁定书轻轻地叹了口气,说:“总算可以开庭了!”一副憨厚的苦笑。

“你不要高兴得太早,被告还要上诉呢!”我给他泼了一点冷水。

“被告拿了钱既不交货又不还钱还有理了?”他愤愤不平!

果然,被告在上诉期的最后几天提起了上诉,这是意料之事。

常州中院于1993年4月1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裁定。

一场管辖权之争前后两个多月,现在总算落锤定音。

这期间,蒋主任不知前后打了多少次电话来催问,人也来法院好几次。他哪曾想到,一个程序上的规定,竟然几个月过去了案件还没有开庭。使他最想不通的是被告一共交了50元上诉费,一纸管辖权异议让两级法院从寒风瑟瑟的二月份审到了桃红柳绿的四月份,法院居然还出了一份份裁定书,帮着被告合法拖延时间。

也难怪原告有想法,就我这个承办法官有时还想不通。管辖异议,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确实是被告合法拖延付款的最好办法,而事实上,只要在外地的被告又有几个不提管辖异议的呢?法官也希望对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要有一定限制,或提高管辖异议的收费、或对毫无道理仅是为拖延时间的进行一些经济制裁等等。

其实,争管辖拖延时间仅是一个方面,还有另一原因那就是当事人希望得到当地法院的保护,能少付尽量少付,能不付尽量不付。

蒋主任说:“这样事实清楚的案件,就算当地法院要帮,总不能判被告赢吧!”

“那倒不是!”我说。

他想得太简单太容易了。判决原告胜诉不等于就有了钱,执行才是关键。如何解决执行难,已是目前摆在全国任何一个法院最难解决的问题。

其实,争管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法院可以增加诉讼费。

增加诉讼费?一般人似乎不太明白,法院的开支是国家承担的,何谈诉讼费?法院为了创收还能公正审判吗?

殊不知,全国法院的办案经费严重不足,边缘山区的法院,有的借用的法庭被收回,到现在还有许多起码遮风避雨的办公室都没有,“在广西,大约有100多个法庭没有办公用房,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皮包法庭’、‘游击法庭’。在安徽,受去年严重水灾的影响,400多个人民法庭化为乌有”。在河北“法庭挤在一间被废弃的大库房里,一下雨,开庭都得打着伞。”还有“法庭是一间个体户做冰棍用的东厢房,办公用具只有一张旧桌子、一个破长椅,屋里还有一个土炉子,开庭时,庭长蹲炉子,当事人坐门槛,听众来回转圈”。还有四川山区的法院,进山办案是靠两条腿,一走就是几百里,一走就是十天半个月。条件稍好一点的,骑着马,带着账篷、带着锅碗瓢盆,案件办到那,就在那安营扎寨,进山或进草原一趟一二个月是常事。更有甚者,一位山区法院的院长不顾尊严含着眼泪向当地财政局长下跪。因为他法院半年未发工资,有一位干警生病了却没钱治疗……

院长下跪之举,震撼了全国法官的心。

想要尽快改变“皮包法庭”、“游击法庭”的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就大力提倡“发扬‘四千’精神,搞好‘两庭’建设”。已经提出了法院领导要“穷则思变,有条件要上,没条件也要上,广开言路,广开财路,广开门路,齐心协力搞好‘两庭’建设”。

一切的一切,钱是关键,没有钱一切无从谈起。

虽说法院的经费有地方财政开支,但地方财政也没钱,怎能给法院?

要是法院自己有收入,财政拨款当然就容易得多。在诉讼费“坐收坐支”的大环境下,不但当事人要争管辖,法院为了自身利益也要争!

目前,全国法院系统正在提倡服务经济,我们武进法院也在有声有色地开展这项活动。在武进法院辖区范围内,对年销售在五百万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对他们逐个进行义务法律宣传,指导他们如何签订合同来提高企业的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并对所有应收款一一排查,对证据不足的引导他们怎样补救,对证据充足的鼓励他们提起诉讼。在服务大中型企业的同时法院也开拓了案源。这样做不仅仅是为了企业,实质上也是为了法院自身的利益。

这些深层次的原因原告怎能知道?怎能理解?

现在二审管辖异议裁定已下来,合议庭准备安排5月5日开庭。

突然,收到了欢山银行的一封信,他们要求从冻结的9万元账户中扣收4万元逾期贷款。并附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

真是无稽之谈!目前有几个企业没有银行贷款?如果同意了他们的要求,那么,意味着今后法院查询、冻结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没有了作用,这非但于法无据,也不合情理。

从他们提供的合同看,这4万元贷款被告单位不但用固定资产进行了担保,而且物资回收公司也为被告进行了担保。

我向领导汇报后迅速给银行一份回函,告诉他们:该案正在审理之中。依据[(86)农银办字第13号]《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人民法院在冻结企业账户期间银行不得扣收逾期贷款和收取贷款利息的函》中的明确规定,本院不同意你所扣收该社4万元逾期贷款及利息。你所可以向该社的担保单位扣收逾期贷款及利息。

在这段时间里,院里在人事上作了调整。姜庭长因年龄原因调离了经济庭,由办公室丁主任担任经济庭庭长职务。

5月3日早晨刚上班,被告的一份电报和一封邮政快件摆在了我的面前:

电报是告知开庭传票已收到,但他们对管辖问题已向最高法院申诉,故请求延期开庭。

快件是被告向最高法院提起的申诉材料。

被告认为,两级法院均带有较大的偏向,没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理由是:二审法院对合同第三条砍头取尾的认定方法,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这是混淆了代运制和送货制的不同概念,且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原告所在地根本没有管辖权,因而就应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申诉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何况,即使申诉也不能越级,最高法院不会受理。

按期开庭?按照法律规定完全可以,申诉不是推迟开庭的正当理由。可是,被告想着法子拖时间,又是电报又是申诉材料,还会来吗?

合议后决定推迟开庭。

在发传票的同时给了被告一封回函:二审裁定书已生效,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你向上级法院申诉,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院决定于1993年5月12日8时30分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否则将依法缺席审理。

5月12日,被告果然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合议庭只能依法进行缺席开庭审理。

被告这样的态度,我真担心原告辛辛苦苦打了几个月的官司就算赢了,执行不到还是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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