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法庭上临危不乱(四)

辩护人吕星科作了总结性的发言,当庭又发表自己的调查结论:“我认为,王长花是在忍无可忍、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出于义愤而做出的伤害行为,并举出了相应的征据证明王长花长期以来饱受其丈夫及第三者的欺侮,而且已经在当地引起了公愤。” 辩护人吕星科当庭宣读了多份证言,其中,包括王长花所在单位32路车队调度员刘金萍的调查笔录—-

“做为被告人王长花的辩护律师,我曾找过32路车队进行了一番深刻调查,车队调度长刘金萍说,从前年10月份开始,孙定平和张文霞承包了队里的3754号车。后来有一天,王长花拿着孙定平的照片来到车队,问有没有照片上的这个人。车队的人问她是孙定平什么人,她说是孙定平的妻子。车队的人都不相信,因为大家原以为张文霞是孙定平的妻子。后来王长花经常来车队,他们3人经常吵架。去年7月王长花到车队上班,算外聘人员。从那时起,孙定平经常殴打王长花,王长花的身上经常是青一块紫一块的。听车队的司机和售票员讲,有一次孙定平和张文霞打王长花,张文霞把王长花按在座位上,把她的嘴都打肿了。孙定平和张文霞长期同居在一起,不管自己亲生女儿和结发妻子王长花,而且,在大庭广众之下,两人亲亲热热,根本就无视王长花的存在。他们的这种行为激起了大家的公愤,大家都认为他们太过分了。”

审判长:“公诉人对辩护人发表的调查结论有无意见?”

公诉人想发动新一轮进攻,但苦于没有新证据,只好有气无力说:“没有意见。”

在控辩双方完成了刑事部分的举证后,附带民事部分原告人张文霞母亲的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中每一项费用的产生经过。合议庭经合议后对刑事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丧葬费予以了确认。

审判长:“现由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所举证据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王长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长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审判长:“被告人王长花,对刑事部分进行自我辩护。请你的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面对公诉人列举诸多的证人、证据,大律师吕星科却毫不胆怯,这位“身经百战”,熟悉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各种法律、法规、批复的大牌律师,并不感到什么压力,这是他己经预料到的。所以,他从容不迫,成竹在胸,按照自己制定的策略,一一反驳。仿佛弛骋沙场上战将,旋转手中的刀枪剑戟,对纷纷飞来的乱箭,或挡、或拔、或躲、或挑、或进、或击、或攻,使之支支栽倒在地。也就是说,他井然有序地把小问题处理后,集中在大罪名上。

辩护人吕星科:“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王长花没有杀害而只有伤害的故意。辩护人认为,如果被告人王长花想杀张文霞,她完全有条件将其杀死,而不是拿着刀乱舞。张文霞虽然后背二处受伤,但无一处是致命部位。是她身体向前扑,导致死亡,至于什么原因,什么动机,有待于进一步考证。辩护人吕星科同时指出,被害人张文霞有严重过错。”

公诉人马上攻击说:“按你的逻缉,如果被告人王长花不是拿着刀乱舞,被害人张文霞怎么会扑向孙定平手握的杀猪刀呢?是前胸这一刀导致了被害人张文霞死亡。”

辩护人吕星科很幽默地一笑:“公诉人提出的这个问题,是我长时间思考的问题。不过你看过灯蛾扑火—-自取灭亡的壮观场面吗?”

公诉人:“反对辩护人这种比喻。”

审判长:“公诉人反对无效。”

辩护人吕星科:“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合议庭;尊敬的广大女士们、先生们。肉体遭到摧残固然痛苦,但无辜的心灵受到践踏却更加痛苦!你们听见王长花灵魂发出的惨叫声吗?你们听见她内心深处发出的嚎哭声吗?而本案被害人张文霞公开与被告人之夫孙定平同居,在32路车队同吃、同住、同行,根本无视王长花的存在。孙定平有家不归,为达离婚的目的,经常殴打王长花,曾经将王长花从中巴车去砖厂路上推下去,造成王长花受伤。张文霞也多次当着砖厂工人、车队同事的面,打骂王长花,气焰嚣张。他们的行为引起了砖厂工人、车队同事和当地居民的公愤。律师在调查中,强烈地感受到这一点,并应大家的要求向法庭递交了二份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王长花的联名书。一份是砖厂工人的联名书,一份是32路车队职工的联名书,这二份联名书说明,王长花长期承受极大的压力,遭受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张文霞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同时也不被大多数人接受。法律本身是惩恶扬善,难道王长花的遭遇不应该得到同情吗?恳请法庭依法对王长花从轻处罚!”

审判大庭在一阵沉默之后,响起一阵雷鸣般的掌声,人民群众内心所向。鼓励辩护人吕星科辩论的掌声持续了很长时间才停下来。

控辩双方在第二轮的辩沦中,辩护人吕星科针锋相对向法庭指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视其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公诉人没有新的辩论意见。审判长宣布刑事诉讼的辩论结束,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辩论。

辩论结束后,原、被告双方都有调解意向,原告提出被告王长花必须赔偿,金额可降为5万元,被告答复可以按2万元钱赔。因此法庭调解没有成功。

亮丽的夕阳透过审判庭窗口,照在法庭里铺设在大理石地面上呈现出一种很纯粹的光泽。大律师吕星科听审判长告之辩论完毕,他的情绪在这种舒适的气氛中升腾。他似乎看到了一些灿烂的离他很近的几乎伸手可及的东西,他试着伸手抓了一下,缩回来的时候手掌却是空的。但吕星科并没有感到失望,他坚信他想要的公正法律会像这阳光一样,先是接近他最终才是笼罩他,最后会给他抹普照。

审判长:“宣布休庭40分钟,合议庭要进行合议。”

40分钟后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合议庭经合议之后认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法庭支持其中的多元费用。由于张文霞在本案起因上有明显过错,应自行承担上述费用的40%。被告承担60%,即人民币3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天内赔偿。对本案刑事诉讼,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王长花因张文霞与其丈夫同居,在气愤之下持杀猪刀砍杀张文霞。从王长花的语言、行为看,王长花的主观动机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故控方指控故意杀人的罪名不成立。辩方‘提出的被告王长花行为系故意伤害的辩论理由成立。’ 被告人王长花的行为性质属直接故意伤害,被告人王长花犯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张文霞受伤害后有明显过错,因此,本案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同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应判处被告人王长花8年有期徒刑。

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家属表示同意合议庭意见。

审判长:“现在进行本案宣判,全体起立。本院认为王长花犯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第232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长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二、被告人王长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文霞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整,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天内付清。”

亮丽的夕阳透过审判庭窗口,照在法庭里铺设在大理石地面上呈现出一种很纯粹的光泽。大律师吕星科听审判长宣判完毕,他的情绪在这种舒适的气氛中升腾。他似乎看到了一些灿烂的离他很近的几乎伸手可及的东西,他试着伸手抓了一下,缩回来的时候手掌却是空的。但吕星科并没有感到失望,他坚信他想要的法律会像这阳光一样,先是接近他最终才是笼罩他,最后会给他抹普照。

戴着手铐的王长花突然向大律师吕星科深深地鞠了一躬,被法警拉了起来。旁听席中突然响起一个高亢的声音:“妈妈——妈妈!我是你的女儿!” 王长花就朝那边看了,对大家深深地鞠了一躬,旁听席上许多人竟是热泪盈眶。他们站起身,一个劲地往审判区这边挤。秩序开始混乱,值勤的法警和警察立即组成一道人墙,把拥向王长花的人群拦住。

法警按审判长要求把被告人王长花从法庭侧门带出了法庭。

大律师吕星科直到这个时候,自己那颗悬着的心才逐渐回落下来。

一天紧张的庭审结束了。吕星科早上喝了两碗豆浆,吃了几块饼干,这一天的庭审几乎是滴水未沾。他这会儿才感觉身心疲惫,坐在辩护席上静静地闭上眼睛要休息。但他的心头却掠过一丝笑容。他用自己的劳动捍卫了法律的神圣,他用自己的辩护工作挽救了一个女人的生命。他突然站起身,走到身后的窗前,打开一扇窗户,深深吸了几口新鲜空气,大脑立刻清醒了许多。

窗外远处夕阳敛起了最后的余晖,接踵而致的是苍茫暮色。月亮已经在山脊上升出来了,慢慢地刮起暖风了,春天己经要来临,寒意开始转春天。近处,各大工厂、商场、娱乐场所、居民楼灯光陆陆续续亮起来。呈现吕星科眼前是五彩缤纷灯的世界、灯的海洋……。伴随着远处工人文化宫送过来的《大中国》音乐,吕星科心中也涌出一股暖意——我也热爱你,这座美丽的山城!我也热爱你,大中国的法律!

闭庭后,众多旁听人员离开了大法庭座位向外走。一群记者围上了担任本案的审判长方勇。方勇充满机智微笑说:“人民法院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络是上级人民法院要求的。法院宣传工作是审判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我有一个重要的审判委员会要开,给你们介绍一个人辩护律师吕星科,他对整个案件了解得最清楚!”说完他向吕星科投去恳求的目光。“我代表法院感谢您!相信你!您就别客气啦,给他们讲解一下吧?”

既然院长发话了,讲深了,讲浅了,方勇院长都会支持。吕星科又不好意思推辞。吕星科又深深呼吸了窗外几口新鲜空气,刚关上窗,众多记者又蜂拥而至,把吕星科围在当中。

方勇院长特意派了两名法警维持新闻采访秩序。

一男记者问:“辩护人吕星科,你对王长花丈夫涉嫌重婚罪是否了解?

吕星科诚恳地答:“了解。”

男记者:“那么被告人王长花为什么不采取到法院或检察院提出控告这种途径,而是采取了那种非常不理智、非常极端的做法呢?”

吕星科忠实地答:“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由她的法律理念控制的。因为那个时候王长花女儿跪在地上求她:“妈妈你不要离婚,我怕失去父亲。”女儿说她在学校经常想起没有爸爸。王长花一想到这些,想到女儿失去爸爸,而她的丈夫从小就失去了母爱,所以就忍受一切的折磨。到后来,已经觉得绝望了,也遭受过他们多次的毒打,王长花依然承受着。王长花一个人拖着女儿生存。因为第三者插足,钱也不拿回家。靠她的二哥经常给她生活费,但是她想到欠她二哥的太多,我看到别人的孩子过得快快乐乐,王长花想自己女儿太可怜了。”

男记者问:“辩护人吕星科,王长花本来可以控告她的丈夫重婚,但现在反而成了被告人。这非常具有戏剧性。我想请您就这个问题谈一点看法。”

吕星科说:“王长花出身于一个农村家庭,只有初中文化。人长得也算漂亮,但是太老实,老实得连只鸡也不敢杀。她把自己连同婚姻一同交给了丈夫,她对法律、对社会知识的认知水平比较低。可能她不知道有对重婚罪的规定,这是我的猜测。因为王长花自己说,她也去咨询过一些人,她说我丈夫和别人勾搭该怎么处理,别人说这个事情法院管不了。构成重婚罪有严格的条件:第一,明知他人是已婚的,而本案的张文霞是知道孙定平是已婚的;第二,两个人是以夫妻的名义同居。本案中,从辩护律师取来的证据可以看出,他们对外确实是以夫妻的名义,或者说别人已经认为他们是夫妻了。所以说,孙定平和张文霞的行为涉嫌重婚罪,对孙定平和张文霞来说,王长花是受害人,她自己可以收集证据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妇联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向人民检察院举报。由检察院侦查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王长花没有采取合法的措施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而是采取了极端的手段,这是不可取的。”

男记者问:“大律师吕星科,以你多年办案经验看,法院对王长花这个人判重了,还是判轻了?”

吕星科笑了笑答:“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受任何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的干忧。为什么前后出现两种罪名,判了大相径庭两种刑罚,是因为证据出现了变化。另外人民法院的刑罚遵循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三原则’,刑期是由审判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王长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是合适的。” 吕星科停顿一下,看众记者都是同意的表情,继续说:“我个人一直认为,对王长花刑罚的本质,不是要让罪犯受辱。更不是对罪犯实施肉体上的折磨,而是要引起罪犯内心的忏悔,劳动改造,脱胎换骨,使之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男记者问:“通过这个案件,你预测一下人民法院将来会不会有大的发展?”

吕星科回答:“法院这几年的地位确是在突飞猛进提高。人民法院在人们的眼中也不再是‘判判刑,离离婚’,它不仅掌握着对部分人‘生、杀、予、夺’的大权,而且它的职能权力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调节经济生活中各种关系的权力就更大。几年间,法院的职能部门由过去单一的刑事、民事审判发展到刑事、海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监督、执行等多种审判职能并重。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今天发挥巨大作用,将来会有更大的发展!”

一头乌黑闪亮,长披肩发女记者问:“嗳,大律师吕星科,我非常折服你的辩才,你是怎么练到这种程度?”

吕星科嘴角浮出一丝不易察觉的笑意说:“中国有句古话叫:‘只要功夫深,铁棒磨成针。’我是学法律出身,参与了上百次、上千次的审判,自然就像铁棒一样磨出来。你们有疑问吗?”

女记者:“这个案子最后定的是故意伤害罪。我想就这个案子的定罪问题,向您请教一下。”

女记者表面直率却有深刻内涵,吕星科避开女记者火辣辣的目光道:“王长花在通江市人民检察院向通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指控的时,定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本律师认为,如果她有杀人的故意,手中又持有杀猪刀,手起刀落,在5秒钟的时间内,足以把张文霞置于死地。而事实上她没有砍张文霞脑袋,只是扎了张文霞肩膀二刀。还有一刀是用干缝纫活剪子扎在孙定平胳膊上,三处刀口也不深。结果张文霞受了轻伤,后诊断受了重伤,因此应该定故意伤害罪。合议庭没有采纳公诉人的意见,理由就是人的主观故意要从她的客观行为来体现。王长花选择的凶器是一把杀猪刀,是一种利器。她选择的部位是张文霞的肩部。这种行为反映出她的主观动机是一种直接的故意伤害,是积极地追求张文霞受伤害,不能反抗的后果。”

女记者:“嗳,大律师吕星科,王长花在投入劳改中能减刑吗?”

吕星科心头一热,脸面上却看不出来啥,他耐心佃致讲解道:“法院送达给被告人王长花刑事判决书十天后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十天内王长花如果她不上诉,执行机关才能把她投入劳改。不过是你们问的这个问题太尖端了,但是反映了旁听人员关注的话题。减刑那是监狱部门与人民法院的事情,还要看王长花的自我表现。我的问题讲完了,哦!能不能让开一条路,我不能不食人间烟火,要回家给上学儿子做饭吃。”

众围观人与记者闪开一条路。

女记者看着吕星科背影,说:“这个大律师吕星科学识很深,但很幽默!”

时间过去的好快。那时大法庭外面的天彻底黑了,天空很透明还泛出了几缕星光,有流星从通江市上空掠过。这样的天空在吕星科记忆中,应该是难得一见的,但他见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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